不動產贈與
合同效力相關法律問題分析探討 一、贈與
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單方贈與書不代表
合同成立
合同行為都屬于雙方法律行為,其根本特征在于,行為發生法律效力須以雙方意思表示為必要要件。贈與
合同也不例外,既有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的意思表示,又有受贈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贈與
合同方得成立③。因此,僅有贈與人贈與的意思表示,或僅有受贈人受贈的意思表示,均不能說明
合同成立。
二、不動產贈與
合同的形式不以書面形式為限
對于作出贈與和受贈的意思表示的形式,應不以書面形式為限。因為:一、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書面、口頭、行為等形式作出。二、要式法律行為須有法律特別規定,而現行規范贈與關系的相關法律并未對此作出限制性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28條對房屋贈與關系成立的兩種情況均提到了書面贈與
合同。這兩種情況,一是按書面贈與
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二是未過戶但按書面贈與
合同交付了產權證書和房屋。由此可見,在
合同法施行前后,在房屋贈與
合同的成立形式上,是有所區別的。
三、
合同法施行前后,贈與
合同分別是實踐
合同和諾成
合同
區分諾成
合同和實踐
合同的法律意義在于: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以交付贈與物為要件。諾成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即發生效力,雙方當事人即受
合同的約束,守約方可要求
違約方履行。而實踐
合同在交付標的物前,
合同尚未成立,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
諾成
合同與實踐
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諾成
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
合同。特點在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即告成立。實踐
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
合同。在這種
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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