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刑法強奸罪年齡是如何規定的?
新刑法對強奸罪年齡的規定,與刑法修正前沒有變化,還是十四周歲。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對強奸罪的
量刑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不滿14周歲的幼女自愿與之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
認定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并不以幼女本人是否同意為標準,因為我國刑法認定不滿14周歲的幼女對發生性行為的同意在法律上無效。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明知對方為幼女。這里的明知包括應當知道、明確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對方為幼女的情形。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以強奸罪定罪處罰。但有例外,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新刑法強奸罪年齡是多少了,強奸的情形一般都是指男子在女子不同意的清新下實施的性行為,此時男子會受到刑事處罰,但是若是實施此行為的男子還未滿十四周歲,那么最多會被管教,而不會被判處承擔有期徒刑等刑事處罰,設置此項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使得兒童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