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不讓探視怎么辦
離婚后不讓探視的情況下,可以提交司法機關要求重新判決
撫養權。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應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視的權利。”該條規定就是探視權行使以及探視權受限的法律依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
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二、
離婚后如何行使探視權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
離婚后,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
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
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致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
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
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采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么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
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
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采取
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離婚后一方享受的探視權是應有的權利,另一方不得干擾或者阻撓。如果另一方阻撓或者不讓探視的,可以向司法機關訴訟,要求重新分割
撫養權。需要注意的是,在探視過程中,應當充分做好溝通協調的作用,避免發生違法探視的行為,如帶子女遠離規定的地點,造成矛盾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