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侵犯
著作權的法律責任種類的認識
著作權另一種名詞叫版權,它是一種沒有實體的財產權,是保護人類智慧的一種權利屬于
知識產權。
著作權除了指作者以外還可以泛指擁有藝術作品、文學作品以及科學作品的個人或組織。
那么怎么才算侵犯了
著作權呢?侵犯了
著作權又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我國有一部專門關于
著作權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
著作權法》。在我國的著作法侵權中侵權人一般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者是刑事責任。
侵犯
著作權中的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中包含了十一種情況:
第一種是指侵權人在沒有得到
著作權人的允許時擅自發(fā)表著作人的作品;
第二種是指將多人一起完成的作品當成個人作品發(fā)表的行為;
第三種是沒有參與作品創(chuàng)作的人講自己的名字寫在他人的作品上來獲取個人名利的行為;
第四種是侵權人惡意修改他人作品的行為;
第五種是侵權人抄襲著作人作品;
第六種是侵權人在沒有得到著作人同意的時候將著作人的作品以其他方式表現出來的行為;
第七種是擅自使用著作人作品但卻沒有支付報酬的情況;
第八種是侵權人在沒有獲得著作人許可的情況下以媒體的方式傳播作品并獲得利益的行為;
第九種沒有經過出版者同意盜用版式設計的行為;
第十種是沒有經過表演者同意,侵權人用直播、錄播、錄音等方式傳播現場表演的行為;
第十一種侵權者其他侵犯
著作權作者的行為。
如果侵權者是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話,則需要根據侵權者的具體侵權行為,承擔起停止侵害
著作權作品的侵權并消除自己帶來的負面影響,還需要對作者進行道歉與賠償的民事責任。
如果侵權者除了有上述的侵權行為外還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的話就會牽扯到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了。
侵權人需要承擔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八種情況:
第一種是在沒有經過
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通過復制、發(fā)行、表演等途徑來傳播作品的行為;
第二種情況是甲乙雙方,乙方出版了甲方享有出版權的作品;
第三種情況是沒有經過表演者同意,侵權人用直播、錄播、錄音等方式傳播現場表演的行為;
第四種情況是在沒有經過制作者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復制發(fā)行他享有
著作權的錄音錄像;
第五種情況是在沒有得到準許的情況下隨意復制傳播電視、電影等內容;
第六種情況是在沒有得到
著作權人或者
著作權相關權利人的允許下,惡意破壞著作人以及著作人相關權利人對擁有著作作品的保護措施;
第七種情況是在沒有得到著作人或者相關權利人的許可下,惡意銷毀或改編作品的行為;
第八種是假冒他人擁有
著作權的作品并通過出售、制作等方式來進行盈利的行為。
這些都是屬于嚴重侵犯了
著作權的行為除了要像民事責任一樣,要承擔起停止侵害
著作權作品的侵權并消除自己帶來的負面影響,還需要對作者進行道歉與賠償之外還需要沒收侵權人的盈利并銷毀所有侵權作品,對構成違法犯罪的侵權人,還應該追究他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