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去世后財產分配是怎樣的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
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
遺產。由此可見,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
遺產,而應當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才可認定為死亡方的個人財產。二、哪些財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
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
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
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
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橐鲫P系內若是出現一方先去世的情況,關系到死者一方
遺產繼承問題時,必須要先在夫妻共同財產中作出劃分,而不能直接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
遺產進行分割。準確來說,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半作為死者的個人財產,而只能就這部分財產來繼承,其配偶也是能夠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這部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