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
合同的簽訂應具備哪些條款銷售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銷售
合同的重心,它決定了
合同簽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決定了銷售
合同是否有效和是否合法,是當事人履行
合同的主要依據。(1)標的物:標的物是銷售
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銷售
合同中的標的物主要表現(xiàn)為推銷的商品或勞務。(2)數量和質量:這里是指銷售
合同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它們是確定銷售
合同標的物的特征最重要因素,也是衡量銷售
合同是否被履行的主要尺度。(3)價款或酬金:價款或酬金是取得
合同標的一方向對方支付的以貨幣數量表示的代價,體現(xiàn)了經濟
合同所遵循的等價有償的原則。(4)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履行期限是
合同當事人雙方實現(xiàn)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它是確認銷售
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時間標準。雙方當事人在簽訂
合同時,必須明確規(guī)定具體地履行期限,如按年、季度或月、日履行的起止期限。履行地點是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義務的地方,直接關系到履行的費用 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是指
合同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具體方法由
合同的內容和性質來決定。(5)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銷售
合同當事人違反銷售
合同約定的條款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此外,銷售
合同的內容還包括: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銷售
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guī)定的條款,這些也是銷售
合同的主要條款。二、如何訂立銷售
合同營銷員在簽訂
合同的時候,要同客戶就
合同的內容反復協(xié)商,達成一致,并簽訂書面
合同。做到彼此滿意,形成雙贏。銷售
合同的簽訂程序具體可概括為兩個階段:要約和承諾。(1)要約這是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訂立銷售
合同的建議和要求。提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對方稱為受約人。要約人在要約中要向對方表達訂立銷售
合同的愿望,并明確提出銷售
合同的主要條款,以及要求對方做出答復的期限等。要約人在自己規(guī)定的期限內,要受到要約的法律約束;如果對方接受自己的要約,就有義務同對方簽訂銷售
合同;就特定物而言,不能向第三者發(fā)出同樣的要約或簽訂同樣內容的銷售
合同。否則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2)承諾這是受約人對要約人提出的建議和要求表示完全同意。要約一經承諾,即表明雙方就
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協(xié)議,
合同即告成立,所以承諾對
合同的成立起著決定性作用。承諾應在要約規(guī)定的期限內做出,要約中沒有規(guī)定期限的,應按其合理期限考慮,即雙方函電的正常往返時間加上必要的考慮時間。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完全接受要約的全部條款。如果受約人在答復中,對要約內容、條件作了變更或只部分同意要約內容,或附條件地接受要約的,就應視為對要約的拒絕,而向原要約人提出新的要約,叫反要約。在實際的操作中,一份銷售
合同的訂立往往要經過要約、反要約、再反要約,一直到承諾這樣一個復雜的談判過程。一個銷售
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主要看其是否經歷了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銷售
合同也是
合同中的一種,由于法律中并未要求必須要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因此當事人經過協(xié)商約定,訂立口頭銷售
合同其實也是可以的。不過,相比之下口頭訂立銷售
合同的風險較大,對當事人是不利的,因而建議雙方最好還是采取書面方式訂立銷售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