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批捕是不是情節就嚴重了?檢察院批捕并不是就意味著情節嚴重了,因為批捕只是對嫌疑人犯罪事實有初步的確定。批準
逮捕是刑事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批準
逮捕是一個程序工作,批準是檢察機關的權限,
逮捕一般是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的工作。《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
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
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
執行,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檢察院之所以會將某個特定的公民
逮捕并限制其自由,肯定是這個公民存在犯罪的現象而必須將其限制起來以免出現更多的傷害違法行為,但是案件的實際情節并不是因為檢察院的
逮捕就可以加重的,只要是客觀的事實存在就只會根據事實來判定情節的嚴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