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方如何解除
合同?
違約方如何解除
合同?
合同的解除,是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
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
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適當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這是中國法律所規定的重要原則。只是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
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
合同繼續存在已失去積極意義,將造成不適當的結果,才允許解除
合同。這不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據,也表明
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是
違約,不發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產生
違約責任。
對于
違約方,能否主張解除
合同?一般持以下三種意見。
1、
合同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種情形,但是,該五種情形是賦予守約方的
合同解除權,
違約方無權行使法定解除權。故
違約方無權主張解除
合同,在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
合同的情形下,法院應判決
違約方強制履行
合同。
2、作為
違約方,雖然不能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行使法定解除權,但是在
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強制履行成本過高的情形下,強制履行顯然是非理性的選擇。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
違約方可以以承擔
違約責任的代價換取對
合同義務履行的免除。在
合同履行存在該條規定的情形時,
違約方主張解除
合同應予支持。
3、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是
違約方在守約方要求履行
合同時的抗辯權,
違約方不能據此主動提出解除
合同。
根據我國《
合同法》的規定,
違約方一般是沒有解除
合同的權利的,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如果繼續履行
合同,
違約方將面臨更大的損失,而守約方拒不行使解除權。那么法院應當根據
違約方的請求判決解除
合同。同時,守約方有權要求
違約方賠償損失。而筆者也認同第二種意見。
一般來說,
違約方是沒有權利提出解除
合同的,只有守約方才有權利選擇繼續履行
合同還是解除
合同。
合同作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高度一致且愿意受此意思表示約束的一種承諾,應當得到遵守和履行。但是,如果整個
合同繼續履行下去,不僅守約方到不得利益,而且
違約方公司也將遭受巨大損失,必然會出現“雙輸”的局面。按照現行法律,
違約方沒有解除權,其解除
合同的訴請不應得到支持,而且法律也沒有情勢變更的規定。在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關于
違約方不得解除
合同的明確規定的情形下,
違約方主張解除
合同的權利不應完全予以排斥。判決雙方
合同解除,
違約方賠償了守約方較高金額的損失,形成了雙贏的結果。
違約方的
合同解除權,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內能夠找到明確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義務或者履行非金錢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因此,在出現上述情形時,
違約方得以主張免除
合同義務的履行。在守約方因對方
違約而無法履行
合同時,如果守約方不訴至法院,則爭議的
合同履行將遙遙無期,雙方的法律關系也將處于長期的不確定狀態。因此,在
合同出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的情形時,
違約方提出解除
合同應予支持。但
違約方必需承擔
違約的法律后果。
綜上可知,根據我國《
合同法》的規定,
違約方一般是沒有解除
合同的權利的,如果通過法律訴訟解除了
合同,
違約方還需要對守約方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
違約責任,至于
違約方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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