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批捕后為什么還限制會見批捕后一般是4到6個月才能見到家屬。一般是37天內檢察院出具批捕通知書,批捕后有兩個月偵查階段,再到審查
起訴一般是一個月,之后再到審判階段是兩個月。法院判決之后嫌疑人移送到監獄之后家屬第一次見需要法官開具會見單才能見,如果一審結束再
上訴,在
上訴期家屬還是不能見。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
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
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
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批準
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
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制作提請批準
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并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準。人民檢察院審査后,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應當批準
逮捕。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85條 公安機關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
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第286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
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第287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第288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
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
執行,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會見的的批準需要在一定的時期里,否則的問題的解決就會導致自己的權益出現不小的問題,但是只要自己符合有關的條例就可以有效的解決,因此自己不需要過度的糾結,在有效的時間里做出符合自己權益事情存在難度,不過只要自己準備充分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