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沒有批捕會直接公訴嗎法律上沒有批捕是有可能被直接公訴的,批捕與是否
起訴是沒有必然關系的。刑事案件未批捕后可能有兩種結果,一種是立即釋放,一種是繼續偵查,在繼續偵查的情形下還是有可能被移送檢察院再次申請批捕或者審查
起訴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與是否
起訴沒有必然聯系。我國刑訴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才應依法
逮捕。而最高司法機關對“有
逮捕必要”具體化為六種情形,即: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殺或逃跑的;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這些情形,則檢察機關完全可以不批準
逮捕。法律同時還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如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訴訟法中并沒有對批捕與是否
起訴有著相關的說明,而且
逮捕相關涉案人員,與
起訴確實是沒有著一些必然聯系的。那么沒有批捕時可能會被直接公訴的,并且對于很多的案件,都是需要檢察院去審查才能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