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不了戶的房子協議如何協議?我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
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
合同另有約定外,自
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
合同的效力。”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依法登記權屬證書只是物權變動的權利要件,而不是買賣生效要件,在尚未取得產權的情況下,雙方簽訂《房屋買賣
合同》的行為屬于債權行為,不是物權行為,只要符合
合同的成立要件,就應當認定為
合同有效。也就是說雙方簽訂
合同后,由于房屋不能辦理過戶手續,房屋的物權并未發生變動不能對抗雙方之外的第三人;但在雙方之間,債權已經成立,雙方都受到相關條款的約束,其后的取得產權證書、協助過戶等行為是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如不能達到上述目的,購買方可依法要求
違約方繼續履行
合同承擔
違約責任或者退還購房款賠償損失。二、沒有
房產證的安置房買賣情況
拆遷安置房屋買賣時,因為尚未領取
房產證,無法及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這就為日后糾紛產生留下隱患,而加上房價飛漲,不斷出現賣房人變卦,買房人
起訴的情況如果
拆遷安置房屋買賣
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認定
合同效力應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而上海動遷安置房在取得房地產權證、被允許上市交易之前的3年內不得轉讓、抵押的政策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另外,即使未辦理登記手續,但這不影響
合同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過不了戶的房子如果是因為無法辦理
房產證導致的,那么即使簽訂了協議的情況下,也是不可以進行買賣的,所簽訂的協議并不具備法律效應。在對方反悔的情況下,房子是可以被對方收回的。所以沒有
房產證的
房產,如安置房或者
拆遷房產是不建議購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