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查封人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嗎?第一查封人對債權有沒有優先受償權,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被
執行人是公民的,并且查封人是屬于抵押權人的,有優先受償權。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
執行人申請
執行,各債權人對
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
執行法院采取
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據此,在有多個金錢債權并存的情況下,各債權人的受償順序依
執行法院采取
執行措施的先后而定,先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查封的債權人可以優先受償,其后的債權人僅能就剩余部分的財產受償。二、拓展資料:《關于人民法院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九條被
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
執行人破產。第九十條被
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
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
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
執行人的財產被
執行完畢前,對該被
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
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
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第九十一條對參與被
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采取的
執行措施如系為
執行財產
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后進行。第九十二條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
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并附有
執行依據。該
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說明
執行情況。第九十三條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對于這個優先受償的權利在法律上面是有明確的規定的。這個第一查封人有沒有這個優先受償的權利是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決定的。因此,在這個過程中,大家都是要遵守法律的規定的。如果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的話,是可以主張這項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