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滿足夫妻
房產共有財產的條件是什么滿足夫妻
房產共有財產的條件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
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范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
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三、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及注意事項(1)工資、獎金。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實際中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2)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依核準登記,以個體工商戶名從事工商經營;按照承包
合同規定,以農村承包經營的名義從事商品經營;以個人合伙的名義從事合伙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
公司法等規定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于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一方或雙方共同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無爭議。對于夫妻一方以其個人財產投資、個人經營、個人或者未經對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個人經營的,因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本條第2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這里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3)
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于自己人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
著作權、鄰接權、
商標權、商號權、商業秘密權、
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
知識產權是人身權與財產權的結合,其中的財產權指
知識產權人依法享有利用其
知識產權獲取利益的權利。
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別于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對于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
知識產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第一,
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只歸
知識產權人專有,不因婚姻關系而發生共有。第二,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要應根據期待權(期待利益)與既得權(既得利益)的理論及有關法律來解決。夫妻關系共存期間獲得的財產我們稱之為夫妻共同財產,在
離婚的時候可以要求平等分割,但是在婚后想要獲得該筆財產的使用,需要征求另一方的同意才可。要知道夫妻共同財產其使用權利是屬于雙方,因此想要合理的維權,需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