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案件辯護詞的寫法是什么
一、襲警案件辯護詞的寫法是什么?
(一)標題。可寫“關于??????????? 案的辯護詞”。
(二)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師)。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tài)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
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
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fā)表意見;認罪態(tài)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并注明具體日期。
二、襲警罪一般
拘留多久?
襲警,根據不同情況和不同的性質,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等。
1、襲警的定義:
襲警是指用暴力手段對正在
執(zhí)行警務的人民警察進行突然人身攻擊。
2、襲警罪的處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
執(zhí)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公然侮辱正在
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2、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3、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
執(zhí)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4、對
執(zhí)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wèi)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5、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
執(zhí)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
執(zhí)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
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拒不
執(zhí)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tài)情況下依法發(fā)布的決定、命令的;
2、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
執(zhí)行職務的;
3、阻礙
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4、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qū)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
執(zhí)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人們最直接關注的往往都是襲警案件當中的辯護理由,甚至有人可能會覺得整份辯護詞通篇都是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其實,有這樣的想法正是因為普通民眾在生活中根本不會接觸到辯護詞。襲警的性質是比較嚴重的,犯罪嫌疑人和家屬不能參考其他的范文來寫辯護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