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效力待定
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是指已成立的
合同,因不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其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而有待其他行為使之確定的
合同。效力待定的
合同,首先應是已成立的
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狀況不確定,不確定的原因是在于該
合同不符合有關
合同生產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處于懸而未決狀態,即可能轉變為有效
合同,也可能轉變為無效
合同。而決定效力未定的
合同歸于有效亦或無效則取決第三人的行為,該第三人稱為承認權人。如果有承認權人的承認該
合同,
合同即為有效,而若拒絕承認,
合同則歸于無效。效力待定的
合同,與無效
合同和可撤銷的
合同是有區別的。對于無效
合同而言,其不發生效力,自始已經確定,并不因其他行為而使之再生效力;而效力待定
合同是否發生效力尚未確定,而要待承認權人的行為使之確定。對可撤銷
合同而言,其未被撤銷之前,應被認定為有效,只是撤銷權人先例撤銷權撤銷該
合同,而使之歸于無效;而效力待定
合同,其效力發生與否尚未處于懸而未決狀態,需待承認權人的意思表示來確定其是否產生效力。二、哪些
合同屬于效力待定
合同根據民法典規定,效力待定
合同有三種情況:(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
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
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
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
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
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由此可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犯者簽定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非純獲利益的
合同,因為行為人缺乏締約能力,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認前,屬于效力待定
合同。(二)無權代理簽定的
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
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此類
合同因為行為人沒有代訂
合同的資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認前處于效力待定狀態。(三)無處分權人簽定的
合同。民法典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未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
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
合同有效。即缺乏處分權人簽定的
合同在經權利人追認前或本人取得處分權前,為效力待定
合同。認定效力待定
合同要把握其構成要件:一是
合同有成立效力,但無效果效力;二是
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三是必須屬于《民法典》規定的三種情況,與附期限附條件、可撤銷可變更合有嚴格區別。效力待定
合同其實也是成立的
合同,但是因為一些瑕疵,從而導致
合同不能順利的發生法律效力,至于該
合同的效力如何,還要看之后的追認情況,不能直接認為這樣的
合同就是無效的。占領外,就是效力待定
合同與可撤銷
合同,本身也是存在區別,二者更不該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