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可以去外省嗎?
一、
取保候審期間可以去外省嗎?
取保候審期間,是不可以去外省的。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
逮捕或
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
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
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
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解除
取保候審決定書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依法應當
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
逮捕的;
(四)對已被依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
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五)已被
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
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
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六)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
執行。
根據
取保候審的條件和適用情況,
取保候審期間是不可以去外省的,一般只能在本市、縣內活動,特殊情況下需要去外省的,需要由當地的司法機關進行審批,經批準后可以外出。
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繼續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如果犯罪事實認定成功的,則會馬上進行批捕。律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