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商標無效區別是什么?1、
商標異議針對的是“初步審定公告的
商標”,即只有
商標仍處于“初步審定公告”這個階段,根據
商標法的規定,只有公告期滿后無異議的
商標,才予以核準注冊,發給
商標注冊證,也就是說此時的
商標并未獲準注冊,尚不是真正意義上的
商標2、宣告無效的注冊
商標,由
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
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冊
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
執行的
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并已
執行的
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
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
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實際上在司法實踐當中
商標的異議以及無效宣告之間的區別是非常大的,對
商標提出異議的階段是
商標還沒進行注冊時,而無效宣告是
商標已經注冊了之后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時候,由
商標局宣告無效。從總體上看,
商標異議和
商標無效申請的時間不同,受理的單位也不一樣,但是這兩者都是
商標局提供給廣大
商標權人的一個保護
商標的手段。但在實際操作案例中,有不少企業將
商標異議和
商標無效宣告作為武器,主動出擊達到自己品牌戰略目的。二、
商標異議的程序是怎樣的?欲取得
商標專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
商標局提交
商標注冊申請;
商標局收到注冊申請后,先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被受理的注冊申請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即由
商標局審查人員對申請注冊
商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實質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
商標被初步審定并刊登《
商標公告》。此后,進入
商標異議期,任何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初步審定
商標提出異議。初步審定
商標一旦被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
商標異議程序,由
商標局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對異議案件進行審查,作出裁定:如果異議不成立的,被異議
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如果異議成立的,被異議
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綜上所述,
商標是一個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企業在開展業務的時候如果發現
商標被惡意注冊,可以向
商標局提出宣告無效,這是維權的手段。如果
商標還沒有注冊成功,處以公示期內,申請
商標異議是首先選擇的辦法。申請
商標異議應該在
商標被搶注后三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