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無效宣告和
商標的撤銷有區別嗎?
商標權撤銷與無效宣告的區別,主要有三個方面:1、事由不同;2、時限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依據我國《
商標法》第44條和第45條的規定,撤銷事由包括自行改變注冊
商標或者
商標注冊事項;自行轉讓注冊
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冊
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此外,依據《
商標法》第22條、第23條的規定,注冊
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
商標(圖樣)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商標注冊事項包括注冊人的名義、地址等。注冊
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需要改變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二、
商標的無效宣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違反《
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
商標局宣告該注冊
商標無效。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主要情形包括:國旗、國徽等特定標志,縣級以上行政區劃或者公眾知曉的國內外地名等,行業通用名稱等等,詳情可以百度一下,就不一一例舉了。2.違反《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
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
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
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
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概括起來大概的意思就是5年內,當你發現有人模仿你的
商標注冊,對你的利益造成了損害,你就可以對這個
商標提出無效宣告。注冊
商標一旦被宣告無效,其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但宣告注冊
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
執行的
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并已
執行的
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
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
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也就是說,被宣告無效的
商標其
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但在非惡意的情況下之前發生過的事既往不咎。企業在注冊完畢后都是要注冊屬于自己的
商標和名稱的,在注冊
商標時也是要遵循法律法規的,如果在注冊
商標和企業名稱時出現了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資格的情況,或者使用注冊
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的情況后,
商標局也是會撤銷或者宣布
商標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