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管轄異議移送案件要多久?法律沒有強制性的規定。當事人提出
管轄權異議,法庭應當進行審查;或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院
管轄的,應當裁定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事實上,裁定一旦作出,具體的案件移送,這是一件十分簡單的事情,不需要多少時間的。《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1、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后未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院
管轄的,應當裁定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2、第三十六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二、移送
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
管轄的,不存在移送
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
管轄權。依法享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
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依法確無
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三、移送
管轄的例外(1)無
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對案件進行了實體審理,而當事人又未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不必移送
管轄,由受案法院繼續審理。(2)兩個以上法院都有
管轄權的訴訟,在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
管轄權的法院。(3)根據
管轄權恒定原則,法院的
管轄權不受當事人
起訴后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政區域變更的影響。在相關的程序法當中都沒有規定移送案件必須要在多長時間之內就完成,當案件的
管轄權發生了變動的情況下,法院當然也有義務通知原被告雙方,原被告雙方知道案件被移送之后如果不服法院的決定,應該當即提出異議,不過法院不會在
管轄權的這個問題上隨意移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