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特定財產效力對雙方是否具有約束力?
離婚特定財產效力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于在夫妻之間形成了有關財產管理、使用、處分的原則界限。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錢不還,妻子有權利持借據和財產約定協議向人民法院
起訴,要求丈夫歸還借款。當然,這種情況多數只在夫妻感情破裂,進行財產分割時才會發生。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并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據民法典和民法典的一般原理,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意思的合致,通過約定來安排夫妻未來財產的分割,對夫妻雙方當然具有約束力。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時,由于夫妻財產約定沒有公示,就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利益,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夫妻財產約定須為第三人所明知的,才能發生對外效力,對第三人發生法律約束力。二、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男方:女方:協議雙方已于 年 月 日在 市 達成
離婚協議并登記
離婚,現雙方協商一致自愿對
離婚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如下:1、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坐落于 市 路 弄 號 層 室的
房產,
離婚后屬于方的共有份額歸 方所有。2、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上述
房產向銀行抵押借款所產生未償債務,
離婚后由方繼續承擔清償責任。3、本協議自公證之日起成立,本協議中涉及
房產事項的,其內容自辦理完
房產過戶登記時生效。4、本協議生效后,如發生
違約,則由
違約一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法律責任。男方:女方:年 月 日夫妻間的特定財產和其他一般財產的處置權完全都是一樣的,但是,雙方處置財產時不應該將第三人的利益排除在外,某些時候特定財產的效率可以說只對兩個人具有約束力,對債權人來說并不形成任何的約束力。夫妻對于所謂的特定財產,
離婚時也一定要妥善處置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