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性
合同的含義是什么 (一)實踐性
合同是什么
1、以
合同的成立是否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標準,
合同分為諾成性
合同與實踐性
合同。諾成性
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
合同。實踐性
合同,又稱要物
合同,是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
合同。
2、在傳統民法中,借用、借貸、保管、運送等屬于實踐性
合同。隨著現代化經濟生活的發展,尤其是銀行業、倉儲業、運輸業的發展,若仍堅持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外還須以物之交付為
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營業者一方的利益,因而銀行信貸
合同、倉儲保管
合同和鐵路、航空等運輸
合同,早在我國經濟
合同法上均已脫離實踐性
合同的范圍,而成為諾成性
合同。
3、區分諾成性
合同與實踐性
合同的法律意義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與當事人義務的確定不同。所謂
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諾成性
合同僅以合意為成立要件,而實踐性
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成立要件。所謂當事人義務的確定不同,是指在諾成性
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
違約責任;而在實踐性
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
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
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二)實踐性
合同有哪些
我國的實踐性
合同有四種:
1、定金
合同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3、保管
合同
4、借用
合同
備注:原先還有質押
合同等共六種,隨著物權法的頒布,現在實踐
合同只有四種
(三)運輸
合同是不是實踐性
合同
我國《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運輸
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
合同”。該條規定概括出了運輸
合同的概念。運輸
合同為雙務、有償
合同,已為您所接受。
了解實踐性
合同的意義并能夠運用在生過中,可以在交易中為自己的利益增加一把無形的保護傘。但還是要分清楚哪些是實踐性
合同哪些是諾成性
合同。以上就是“實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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