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稅發票辯護詞怎么寫?持有偽造的增值稅發票辯護詞的書寫必須要包含案件的基本信息,我國刑法規定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二、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認定在查處出售非法制造發票、逃稅等涉票違法行為時,經常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住所或者交通工具上查獲大量的假發票,這也屬于持有偽造發票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查明被告人持有這些偽造發票的目的。如果能夠查明嫌疑人持有這些假發票的目的,就可以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逃稅罪等相關的罪名來進行查處。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因為查處的時機不合適或者被告人采取了一定的反偵查措施,缺乏以出售非法制造發票、逃稅等罪名追責的證據,無法查清被告人持有此類假發票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雖然不能認定被告人實施了出售非法制造發票、逃稅的行為,但認定被告人持有偽造發票的證據是確實、充分的,可以以持有偽造的發票罪來定罪
量刑。《刑法修正案(八)》將“數額較大”作為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根據這一規定,持有偽造的發票的行為,并不是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只有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才可以作為犯罪處理;對于虛開數額較小的違法行為,可由稅務機關依法給予
行政處罰。三、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到底該如何界定《刑法》第二百零六條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第二百一十條 【盜竊罪、詐騙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一十條之一 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發票最大的一個作用就是民事主體在實施了相應的行為之后,可以向單位等機構報銷,但是增值稅是盈利類型的單位需要繳納的,故而若是偽造增值稅的發票,就屬于違法行為,一旦被發現,開發票以及提出開具家發票的民事主體,都會受到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