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
合同里面注明兩年之內不能懷孕合法嗎?
勞動
合同里面注明兩年之內不能懷孕是不合法的,無效的勞動
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約束力。但是處理無效勞動
合同,要區分勞動
合同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涉及
合同基本關系和主體資質導致
合同無效的,應屬于
合同的全部無效。
《勞動
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
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
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
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八十六條 勞動
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哪幾種情況屬于簽訂的無效勞動
合同
1、口頭約定的
合同
個別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經營者出于企業自身需要,在招聘時故意不與求職者訂立勞動
合同,僅作一些簡單的口頭約定。由于求職者大多數極為珍惜這一就業機會,一般不敢對此提出或堅持簽訂勞動
合同的要求。如此,一旦出現糾紛,求職者權益就將受到損害。我國《勞動法》第19條明確規定:“勞動
合同應當以書面
合同訂立……”,因此,口頭約定
合同在我國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2、顯失公平的
合同
部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
合同,其約定條款明顯傾向用人單位一方,此種情形目前相當普遍,應引起求職者的重視。求職者在訂立勞動
合同時,一定要逐條審查,對一些不合理、顯失公平的內容應堅決拒絕。
3、脅迫的
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招工時,強迫勞動者交納巨額集資款、風險金,并脅迫勞動者與其訂立所謂的自愿交納協議書,企圖以書面協議掩蓋其行為的違法性。《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勞動
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4、附帶保證的
合同
部分企業為約束勞動者的行為。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
合同時,硬性規定另簽一份“保證書”,其內容是強迫勞動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規則和條件,并把該保證書作為勞動
合同附件來約束勞動者。
5、真假
合同
某些外資企業、私營企業或集體企業為應付
勞動仲裁部門的監督管理,與勞動者簽訂真假兩份
合同。以符合有關規定的“假
合同”應付勞動管理部門的檢查,實際上卻用按自己意愿與勞動者訂立的不規范甚至違法勞動
合同來約束勞動者。
6、抵押性質的勞動
合同
部分用人單位為防止勞動者“跳槽”,在訂立勞動
合同時,要求勞動將其身份證、檔案、現金作抵押物,甚至扣留勞動者應得的福利或工資,一旦勞動者“跳槽”,用人單位便將抵押物扣留。這種做法不但違反了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而且嚴重損害了勞動者權益。
7、無保障的勞動
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
合同中,不具備病、傷、殘、死亡補助和撫恤等內容,或雖有此條款但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勞動者一旦發生病、傷、殘、死亡等情況時,企業或者以較低的金額給予一次性補助,其額度遠低于實際發生的
醫療費和國家有關的法定標準,使勞動者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我國勞動
合同法明確規定,職員在與單位簽署的
合同,若是存在約定女性職員在一定的年限之內,不能結婚,或者是不能生育的,那么該勞動
合同就屬于無效的
合同。該無效
合同的簽訂,無疑會使得職員的權益受到侵害,故而一旦發現了單位的此種行為,一定會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