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有很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jīng)建立了勞動關系,但并未訂立勞動
合同。對勞動報酬的具體事項,包括勞動報酬的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僅僅作了口頭約定,或者約定的不明確。那么,作為勞動者,在工資約定不清時應該怎么辦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工資約定不清怎么辦
勞動
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第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
合同中應當具備“勞動報酬”的條款。勞動
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勞動
合同中記載著勞動
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以及勞動報酬等重要事項,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履行勞動
合同的依據(jù),也是發(fā)生勞動爭議時的有力證據(jù)。其中的勞動報酬,作為勞動
合同的核心內容,是滿足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來源,也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后應該得到的回報。
根據(jù)勞動
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集體
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
執(zhí)行。集體
合同制度是當今國際上普遍采用的調整勞動關系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集體
合同是指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
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xié)商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勞動
合同法規(guī)定:“集體
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當?shù)厝嗣裾?guī)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
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
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集體
合同制度對于保障勞動者的權益,調整和協(xié)調勞動關系發(fā)揮了很大作用,其中一項重要的作用,就是彌補勞動
合同的空白。對于一些雙方當事人沒有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的事項,可以依照集體
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來確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還沒有訂立勞動
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情況下,就可以按照集體
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報酬標準來確定。
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無法確定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據(jù)本單位與其相同崗位、付出相同勞動、取得相同業(yè)績的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當然,并不是每個企業(yè)、行業(yè)或是每個區(qū)域都簽訂了集體
合同,即使簽訂了集體
合同,其中可能也沒有關于勞動報酬的事項。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尚未訂立勞動
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而且沒有集體
合同或者集體
合同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
二、單位不支付工資要承擔什么責任
根據(jù)《勞動
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
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要承擔以下違法責任:
1、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
2、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我國法律規(guī)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當然,這里的同工同酬必須是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yè)績的情況才行。而要是工資約定不清的話,此時可以要求重新做出約定,然后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