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
起訴最長期限是多久?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案件,改變
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綜上所述,一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審查
起訴階段審限最長為:1.5月 1月 1.5月 1月 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變
管轄或上報案件,是不是“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又有6.5月的審查期限呢?答案卻是否定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改變
管轄前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所以改變
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退補也最多不超過2次,因此改變
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審限最長為1.5 6.5=8個月。審查
起訴階段的審限,對于我們提高辦案效率,防止超期羈押具有重大意義。但在理論上,如果一個基層檢察院如果退補兩次再上報上級檢察院,那么留給上級檢察院的審限就只有1.5月,而上報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難、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件,需耗費的精力和時間也相對較多。而且,這種案件一般不能采用改變強制措施的變通規定,如果由于審限的原因導致案件不能順利訴訟,就太遺憾了。所以,筆者建議,在檢察系統內部,對改變
管轄和上報案件在補充偵查的問題上,應有相關規定,即禁止或限制最先受理案件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次數,保證最終受理案件檢察院的審查
起訴的時間。二、
起訴期限的概念行政訴訟的
起訴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
起訴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行政訴訟
起訴期限是法律設定的
起訴條件之一,解決的是行政
起訴能否進入司法實體審查的問題。三、行政
起訴期限的計算在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和行政法律法規中,對行政訴訟
起訴期限均有規定。如行政訴訟法第38條第2款規定:“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綜合上面所說的,審查
起訴是判決前必走的一個過程,在審查
起訴的時候一般也是會有一個審查的過程,對于這個審查的過程也是有一個時間的限制,如果超過了規定的期限那么就必須要放人這樣才能算是合法的,所以,執法人員一定要把握好時間,爭取找齊證據就可以進行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