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拘留到37才報批捕符合程序不?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
執行的刑事
拘留,
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的時間的總和。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
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二、公安機關
逮捕的手續是怎樣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準
逮捕,還是決定
逮捕,一律由公安機關
執行。公安機關
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
逮捕證。
逮捕證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
執行逮捕必須由兩名以上的公安人員進行。在
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
逮捕人出示
逮捕證,并宣布對其依法
逮捕。然后責令被
逮捕人在
逮捕證上簽名或蓋章。被
逮捕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
執行逮捕的人員應當予以說明。被
逮捕人如果拒捕,
執行人員必要時可以使用械具、武器。公安機關
執行逮捕,如果因被
逮捕人死亡、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
執行逮捕或
逮捕未獲的,應當立即通知原批準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決定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嫌疑人
拘留后,會關押一段時間,這個期間,公安機關盡快的申請批捕手續。原則上從刑拘到最終批捕最長是37天。當然,如果案件比較復雜,暫時不能確定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可以延長
拘留期限。嫌疑人被
逮捕,基本是說明犯罪事實比較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