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婚姻維持不下去了,很多夫妻會選擇
離婚。但是很多
離婚家庭里都有孩子,尤其是未成年的孩子。那么夫妻雙方
離婚后,這些未成年子女的
撫養權歸誰呢?在這個問題上,法院會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作為基本原則進行判決,這是經過長期的法律實踐形成的。1、 處于哺乳期的孩子的撫養原則如果未成年子女還處于哺乳期,為了孩子能夠健康成長,一般由母親撫養。9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1條就規定了如果未成年子女在兩周歲以下,一般由母親撫養。但如果母方存在以下情況,也可以由父方來撫養:一是母方身患重病沒有撫養子女的能力或者不宜一起生活的,比如患有傳染性疾病、不可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很嚴重的病;二是母方明明有撫養的條件卻撫養不力,沒有盡到撫養子女應有的義務的情況,而且父方要求撫養子女;三是其他子女沒法和母親一起生活的情況;另外,如果夫妻雙方協商好了兩周歲以下的這個孩子由父親撫養,而且父方撫養這個孩子沒有什么不利的影響,也可以準許父方撫養子女。2、 哺乳期后的子女
撫養權歸屬誰首先是夫妻雙方通過協商來確定,如果夫妻雙方協商好了子女由父方撫養,那么子女就由父方撫養,如果協商的結果是子女由母方撫養,那么子女就由母方撫養。如果協商不好,夫妻雙方都想要撫養子女,人民法院就會根據雙方的情況進行判決。根據有關的規定,如果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一是夫妻有一方已經沒有辦法生小孩的,比如做過絕育手術或者因為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照顧到這一方已經不能再生育小孩了,法院會優先考慮;二是如果子女在夫妻
離婚前已經跟隨一方生活了比較長時間,已經習慣了和這一方生活的,改變生活環境的話會產生不利影響的,法院會優先考慮;三是一方沒有孩子而另一方有孩子的,法院會優先考慮沒有孩子的一方。四是孩子跟一方生活有利,而另一方身患重病比如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的嚴重疾病使的其撫養有孩子會不利影響的,子女不宜與其一起居住的,法院會優先考慮對孩子有利的一方;五是夫妻情況都相同,但子女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了比較長時間,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撫養孩子的,也作為優先條件。3、 其他情況(1) 子女已經有10周歲了,那么法院判決
撫養權時會考慮子女自身的意見;(2) 若夫妻雙方協商好了輪流撫養子女,并且對子女成長有利,可以準許;4、
撫養權變更雖然之前
撫養權確定過歸屬誰,但要是一方或者夫妻雙方的情況發生了比較大的變化,都可以提上變更
撫養權的訴訟。變更
撫養權也是雙方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
起訴訟,如果撫養子女的一方患上重病或傷殘沒法繼續撫養子女,或者撫養子女的一方有虐待子女的現象,或者子女已滿10周歲且愿意跟隨另一方,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法院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