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和刑事
拘留的區別是什么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和刑事
拘留的區別是監視居住地址在被監視者的住所,刑事
拘留是在
看守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一項刑事強制措施。刑事訴訟中的
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二、監視居住的條件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
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
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
執行。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
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
執行可能有礙偵査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
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
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
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于犯罪人員,我們有權對其進行監視居住以及刑事
拘留,還目的在于能有效的偵查掌握犯罪人員的信息,從而保障案件的順利進行。監視居住與刑事
拘留在本質上面是有區別的,但是其主要目的還是在于保障受害人的權利,因此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在生活中以及工作中都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