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書非直系親屬簽字起法律作用嗎?
如果不是家屬,是與家人無關的,就是說公安局沒有依法通知家屬。
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
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
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
逮捕人送
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
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屬。
第九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
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人,都必須在
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
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一百三十九條
執行逮捕時,必須出示
逮捕證,并責令被
逮捕人在
逮捕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
逮捕人送
看守所羈押。
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第一百四十條 對被
逮捕的人,必須在
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
逮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釋放通知書,送
看守所和原批準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立即釋放被
逮捕人,并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一百四十一條 對犯罪嫌疑人
執行逮捕后,除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
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制作
逮捕通知書,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屬。
逮捕通知書應當寫明
逮捕原因和羈押處所。
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無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屬。
對于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
逮捕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二、
逮捕書和批捕書是不是一樣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逮捕書和批捕書是一樣的,批捕書是指檢察機關批準后,同意公安機關進行
逮捕的文書。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
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
執行,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
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
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
逮捕人送
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
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屬。
綜合上面所說的,批捕書一般是執法人員在決定批捕之后下達了一份書面文件,對于這份文件執法人員是必須要通知犯罪人員的家屬,并且要由自己的家屬進行簽訂確認之后才能更好的進行辦理批捕行為,所以,每一個程序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必須要按照流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