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財產保證書婚內有效嗎
夫妻關系財產保證書在婚內是有效的。
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二、關于保證書中關于財產條款的約定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
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保證書中“自愿放棄孩子
撫養權”的承諾條款是否合法有效
受到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小編贊成自愿放棄孩子
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說法。婚姻關系具有人身關系,不同于僅限于調整財產關系的所說的
合同關系。放棄
撫養權的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
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
離婚后子女
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對孩子的
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保證書關于自愿放棄孩子
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婚內保證書有效么
1、保證書中關于該方存在過錯行為的記載,可以作為另一方主張感情破裂和對方存在過錯的直接證據,在
離婚訴訟中具有重要的證明效力。如果這種過錯符合規定的“重婚”、“
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的,無過錯方還可以據此請求損害賠償。
2、保證書關于
離婚時“放棄財產”的承諾,或者對將來
離婚時雙方如何財產分割作出的單方保證,如果內容明確,應當視為婚內的財產約定,符合“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這部分關于
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
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
3、保證書關于
離婚時“自愿放棄孩子
撫養權”的內容,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問題。該保證書關于過錯方所犯過錯的記載,和放棄孩子
撫養權的承諾,可以作為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時決定孩子
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夫妻關系財產保證書,只要是雙方在自愿的情形下,且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那么在婚內也是有效的。對于夫妻間作出的一些保證,無論是婚姻存續期間,還是其他情形下,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那么都是合法有效的,主張的就是婚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