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辦?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后,我們的房子該怎么辦?是自動續約再延長幾十年的使用權,還是根據當時的地價補繳土地出讓金,或是還有其他新辦法?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是居住,按照法律規定自動續期。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不是居住,就要看當初土地轉讓
合同是怎樣約定的,有三種可能:1.可以續期,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不可續期,土地使用權收回,對土地上
建筑物、構筑物予以補償;3.不可續期,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準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
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因此,無論是商業用房的40年使用年限(少數50年)或者民用住宅房使用年限70年,都只是針對該
建筑相對的土地使用權。40年或者70年后,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是不影響房屋的所有權,簡而言之,房屋在所有權不發生變動的情況下,是一直歸所有人名下的。綜上所述,商品房的使用期限包括四十年和七十年,雖然這個時間是漫長的,但是終究對到期的,那么到期后該如何處理,就需要根據房屋的使用性質而定,性質不同,則有不同 的處理方式,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可以進行續約,保證繼續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