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年金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企業年金,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7條規定,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職工個人繳費可以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第12條規定,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可見企業年金應該屬于“養老
保險金”范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3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
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
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企業年金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
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
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在法律上,由于企業年金的特殊性,可以認定為不屬于夫妻財產。在司法程序上,企業年金只有到職工退休后,才可以取出來使用,因此,也不存在
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明確的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各類和類型進行了認定,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標準來對財產的所有屬性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