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偵查階段被害人能請律師嗎?立案偵查階段被害人是可以請律師的,其實,刑事案件當中對受害人請律師的這個問題沒有做任何的條件限制,受害人幾乎可以在任何階段聘請律師。《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在立案偵查階段被害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主要有:第一,享有控告、報案的權利;請求立案監督權;第二,申請回避的權利;第三,對鑒定結論的知情權,申請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的權利;第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二、附帶民事訴訟的
起訴條件是(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二)有明確的被告人;(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四)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五)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三、刑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間是什么時候?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在偵查、預審、審查
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
起訴后,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并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實際上,很多被害人并不是說到了立案偵查階段才要請律師,從案發之后就直接聘請律師來幫助自己處理很多專業的法律知識了。因為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的情緒肯定是非常的激動的,所以,有很多專業的問題,必須要依靠律師才能有理智的認識,在宣判之前,其實被害人要做的準備工作也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