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開發技術項目
合同中,研究開發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按委托
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接受委托人因委托開發技術項目所支付的研究開發經費、技術使用費、科研補貼費等費用。 二、有權要求委托人提供在技術研究委托
合同范圍內補充必要的資料、數據等促進技術研究開發的必須的技術資料。 三、在開發過程中,確因原
合同存在不合理或未能預見的情況等,有權要求變更乃至撤銷原
合同,另外簽訂合理
合同。 四、委托人未按
合同約定按期支付技術研究開發經費、報酬等費用,逾期二個月有權解除
合同。 五、委托人未按
合同約定,提供必須的資料、數據,逾期二個月,有權解除
合同。 六、研究人員依
合同約定按期完成技術研究開發項目,而委托人逾期六個月不接受研究成果,研究人員有權處分研究成果,處分研究成果所得收益,在扣除約定的報酬、
違約金、保管費后,剩余部分退還委托人。 七、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研究人員享有申請獲得
專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