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單位工作都會簽訂勞動
合同,簽訂
合同就有解除
合同的時候,解除勞動
合同就是雙方當事人因為某種原因提前終止勞動
合同的法律效力,這時單位是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的,解除勞動
合同的情況有很多,也有不同的標準,一般都是按照工作時間的長短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
合同后經濟補償的標準
1、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fā)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
醫(y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
醫(y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
醫(y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
醫(yī)療補助費的100%。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4、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提前解除
合同的情況對員工是不公平的 所以一定要對員工進行賠償,不同情況的解除勞動
合同有不同的補償標準,都是根據規(guī)定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雙方也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和平解決該問題,也有的雙方協商不一致,可以依法進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