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雙方確定勞動關系是應該通過勞動
合同來作為標準的,只有這樣才可以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受到保障與保護,切身利益不受侵犯。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尤其是剛畢業的大學生而言,勞動
合同應該在什么時間簽訂還是充滿了疑惑,特別是在試用期期間,勞動者往往為了能夠轉正,而選擇不簽署勞動
合同,這樣的行為真的是維護自己的利益嗎?今天律圖的小編和你一起探討一下。
通常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后,會先通過一段試用期緩沖。按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且,一旦勞動者跟用人單位已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需要及時簽訂勞動
合同,即使是在試用期間,也需要按規定簽勞動
合同,所以不需要試用期滿才可以簽訂勞動
合同。
事實上,勞動者跟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
合同最遲要在用工后一個月內簽訂。而且,勞動
合同的簽訂要包括試用期在內,在用工一個月之內簽訂勞動
合同都是合理的,超過兩個月在簽訂則屬于違法。
所以,你被用人單位錄用之后,如果沒有馬上簽訂勞動
合同,要在你入職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不管試用期多長。而且,建立勞動關系,需要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
因此,簽訂勞動
合同的時候,不需要等到轉正的時候,只需要在建立勞動關系之后一個月內就要去簽。
用人單位不積極簽
合同的,超過一個月以上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而且他們需要承擔下面的法律后果:
1、用人單位從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不跟你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從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你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與你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當然,如果你公司之所以不肯簽
合同是為了避免承擔社會
保險的,那是沒法回避的,在你舉報監督之后,該單位還應依法為您繳納社會
保險金。
其實通過上述文章,我們可以了解到,就算勞動者處在試用期期間內也需要通過簽署勞動
合同來確保和維護自己的利益,由于不簽署勞動
合同,公司是可以逃避承擔其相對應的社會義務,因此往往會要求許多剛踏入社會的人,以轉正為由“欺騙”勞動者不簽署勞動
合同,其實這樣做不僅不會對自己有利,反而會是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是萬萬不不可以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