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非原生家庭,當事人沒有了行為能力之后,繼子女是否有權提起民事賠償呢?對此,關于這個問題,我們特地為您整理了相關的資料,以供您參考。
一、繼子女是否有權提起民事賠償?
民事賠償不能追加子女為被
執行人。如果在判決生效之后,債務人有無償贈與子女財產,或者轉移財產至子女名下的行為,此時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贈與,轉讓,法官可以追回財產,繼續
執行。
二、《
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和追加
執行當事人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除
執行依據中指明的債務人外,可以對下列人申請
執行,或者在已經開始的
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變更下列人為被
執行人:
1、
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
執行人、
遺產管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其
遺產被第三人無償占有或者接收的,該第三人;
2、
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的配偶;
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人與其配偶
離婚,依法應承擔債務的配偶;
3、作為債務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并的,分立或者合并后存續的法人;
4、債務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變更姓名或者名稱后的人;
5、作為債務人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或者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等其他組織不能清償債務的,設立該組織的公民或者企業法人;
6、作為債務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的,其清算人或者負有清算義務,以及無償占有或者接收其財產的第三人;
7、作為債務人的機關法人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其職權無國家機關行使的,撤銷它的機關;
8、
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依法轉讓的受讓人;
9、債務人被另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為權利人的,該另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
10、對被
執行的企業法人投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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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撤銷權只能由債權人行駛。如果想要更多的了解相關方面的法律知識,可以咨詢唐山的律師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