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為家庭暴力的原因下導致夫妻
離婚的情況也不少,而家暴正好屬于《婚姻法》中規定的
離婚過錯行為,不過實際
離婚是時候受害一方需要提供有效證據來證明遭受過家庭暴力對待才行。那此時應該如何收集家暴
離婚證據呢?若各位不清楚的話,可以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一旦遭受家庭暴力,作為受害者應當盡早的收集和保存相關的證據,在發生家庭暴力的時候,是收集證據的最佳時機。如果時間過長,沒有及時保存相關證據,就可能導致證據的滅失,這對于事后的權益的保護和救濟都會造成不利。
(一)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么可以盡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及錄音取證的方式進行。
(二)在家庭暴力發生后,若曾經報過警,那么警方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并制作筆錄。
(三)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時到醫院就診
,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是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如果受害人受傷嚴重,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鑒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么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歷。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四)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并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么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這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六)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么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為其出具書證,當然也可以采取律師進行調查的方法。
(七)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么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著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
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并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現實中,要是遭受了家庭暴力對待,一定不能選擇忍氣吞聲,這不僅不能改變現狀,還有可能讓對方變本加厲,更加猖狂的對自己施暴。此時要是選擇
離婚的話,就要收集家暴
離婚證據,然后依法向法院提
起訴訟,同時還可以主張
離婚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