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勞動
合同沒到期可以辭職現在的勞動
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所以
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至于賠償問題,一般來說是不用賠償的,在下面的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
違約責任:(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
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據《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確立了勞動者的單方辭職權.勞動者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后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關系是行使法定授權,不違反《勞動法》,不構成“
違約”。但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
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
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
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四)勞動
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的規定,實際是指勞動者提前解除
合同的
違約金。因此,如果你們的勞動
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提前解除
合同需要支付
違約金的話,那么,老板扣除你當月工資作為
違約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反之,老板的做法就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與你形成勞動爭議,你可以向單位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單位支付被克扣的工資及25%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要注意,
勞動仲裁的時效,是自爭議發生之日起的60天內,切莫超過法律規定的60天,否則將失去維護權益的機會。勞動
合同不到期也是可以辭職的,但是要在30天之前通知公司。然后解除勞動
合同。一般來說是不會要求你賠償的,但是只是一般情況下。如果你從事比較重要關鍵的工作,或者
合同有此方面的明確規定,那就另當別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