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在與你所簽勞動
合同期滿后不同意續簽
合同,你有權要求公司向你支付經濟補償。根據我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
合同終止:(一)勞動
合同期滿的;……”及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之規定,勞動
合同到期后,如你公司不同意與你續簽勞動
合同,你可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二、關于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規定,你在公司工作11年11個月,公司應向你支付相當于1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你可以要求公司為你出具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保轉移手續。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之規定,公司應當為你出具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并辦理檔案與社保關系轉移手續。四、與公司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在一年內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這里我們能夠充分了解到,如果公司在勞動
合同到期期間不續簽的話,作為勞動者來講,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比如說仲裁委員會去申請仲裁,通過這一手段,就能夠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并且勞動公司如果發生這種行為也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