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規定無期徒刑減刑后實際
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多少年?13年?!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以后實際
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
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二、無期徒刑減刑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
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
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
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三、無期徒刑減刑問題:1、無期徒刑犯在
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為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2、無期徒刑犯在
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3、刑法關于無期徒刑犯的實際
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關于有期徒刑犯的減刑期限問題:有期徒刑犯在
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并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三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我們通讀本篇文章的有關內容,已經更能進一步的了解國家對于無期徒刑的相關辦法規定,并且能了解了無期徒刑可以能夠減刑的,但是也有一定的條件限制,比如在服刑期間能有一些好的表現,但是如果受到減刑,也不能少于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