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是否需簽勞動
合同嗎?
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名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并全面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以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中,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
對于在本企業(yè)連續(xù)工作已滿10年的臨時工,續(xù)訂勞動
合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的規(guī)定,如果本人要求,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并在勞動
合同中明確其工資、
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社會
保險費用,并享受有關
保險福利待遇。
臨時工其實是很老的一個說法,其所針對的是固定工。在一九九四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之前,我們國家企業(yè)大多是國有企業(yè),其用工制度是將員工招入單位后就一直在該單位工作,直至退休,這就是固定工。相對于固定工,單位為了臨時工作需要,招聘的一些員工就是臨時工。由于固定工要做到退休,所以待遇福利方面在單位經濟狀況允許的情況下通常較好;臨時工是馬上要走的,做不久的,所以待遇福利就相對較差。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出臺則改變了在中國實施了幾十年的傳統(tǒng)用工制度,將勞動
合同的概念推向了全國。之所以說其有如此的變革作用,是因為勞動
合同制度改變了傳統(tǒng)的在單位一做到底的舊觀念。勞動
合同提出一個
合同期限的問題,使得勞動
合同會面臨終止。當勞動
合同終止后,單位就可以當然地終止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了。
在這樣的制度下,就無所謂什么固定工、臨時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近10年時,已經很少聽到臨時工的說法了,通常在一些國有企業(yè)及國有轉制的企業(yè)還有。單位用工,只要是簽訂勞動
合同的,就應該視為是單位的正式員工,福利待遇按照
合同約定、公司規(guī)章制度或者法律規(guī)定辦理。
臨時工有無帶薪年休假
(一)我們應該明確知道帶薪年假是每一位勞動者均擁有的權利。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根據該條規(guī)定,帶薪年假的適用范圍包含了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簡單的說,就是每一位當前有工作的人,無論是企業(yè)的正式職工還是受雇于小吃店的服務員,只要曾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都應該享受帶薪年假。
(二)享受帶薪年假前必須有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時間,但是該工作時間不要求必須是在當前單位的工作時間。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根據這兩個條款的規(guī)定,盡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只要他連續(xù)工作滿1年以上,就享有享受帶薪年假的資格。至于他所能享受的帶薪年假的長短,則要根據他在當前單位本年度的工作時間來確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臨時工也是屬于勞動群體的一種,但對于臨時工一般是屬于短暫性的,就是短暫性的也是要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與用工方簽訂
合同,這樣雙方的合法權益才能更好的受到保障,所以,不管是什么情況只要形成了勞動關系就要簽訂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