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
合同上部分空白可以簽訂嗎?勞動
合同上部分空白不可以簽訂,需要對相關事項協商一致并填寫完畢才可簽訂。在實踐中,勞動
合同一般都是由用人單位事先印好的,只在勞動
合同的期限、崗位、薪水等條款上空白,通常情況下,先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后再填寫上去。但是有些用人單位卻先要求勞動在不完整的勞動
合同上簽名,之后再由用人單位將空白之處填寫完整。二、法律依據根據《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勞動
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
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也就是說,勞動
合同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一旦雙方簽字,勞動
合同即生效,雙方當事人就需要履行約定的義務,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若勞動者簽訂的是空白勞動
合同,則用人單位可能會在空白處填上對勞動者不利而對單位本身有利的內容,包括較少的工資、更長的工作時間、與協商結果不一致的工作期限等。由于勞動
合同經簽字蓋章后生效,員工即使發現內容與協商的不一致或者有錯誤,卻又難以舉證證明用人單位的行為是違法的,一出現糾紛,勞動者就容易處于不利的地位。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
合同時,一定要在勞動
合同填寫清楚完整,并且確認是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內容后,方可簽名。三、勞動
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
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
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
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
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
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勞動者在簽訂勞動
合同時,一定要注意相關事項的約定情況,尤其是工資待遇、社保交納、工作地點、工作職責等重要情況一定要經濟仔細斟酌才可以簽訂,避免用人單位的一些
合同陷阱,造成自身利益受損。如果出現了
合同糾紛,或者申請
勞動仲裁對相關事實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