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發明人使用需要支付費用嗎?職務發明發明人使用不需要支付費用,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
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
專利權人。但是職員使用也是不需要支付費用的。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
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
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
合同的,對申請
專利的權利和
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此條款明確了非職務發明創造的
專利申請權和
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職務發明創造的
專利申請權和
專利權歸單位。對于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約定的,從約定。因此,要明確
專利申請權和
專利權的歸屬問題,首先就必須明確其發明創造是否為職務發明。從《
專利法》第6條可知,職務發明創造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指發明人和設計人在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是指三種情況:第一,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第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第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另一類是指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對于不是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而是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其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實現的,也就是說,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應當是完成發明創造所不可缺少的,這種情況同樣屬于職務發明。對于少量的利用或者對發明創造的完成沒有實質幫助的利用,可以不考慮。但是,如果單位和發明人或設計人對發明創造以
合同形式約定其為職務發明的,則此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二、職務發明創造人享有哪些權利職務發明創造的
專利權屬單位,
專利申請被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批準,授予
專利權,其
專利權人為單位。但職務發明創造人因其創造發明、享有下列權利:1、職務發明人和設計人,有在
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2、獲得單位給予獎勵的權利;3、發明或者設計
專利實施后,有獲取合理的報酬的權利。職員若是在工作過程中,發明了世界上或者是我國之前都不存在的物品時,是可以辦理
專利申請的,此時單位需要給其支付高額的薪資。
專利在初申請的五年之內,只要使用者不是職員所在的單位,是需要向該單位支付費用的,但若是該職員使用,則不需要支付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