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
合同上的
違約金生效嗎?勞動
合同上的
違約金符合法定條件的話就是生效的,根據(jù)我國《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第二十三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
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22條和23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支付
違約金。因此可以說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主張
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勞動
合同法》第22條、23條規(guī)定的情形,這兩類情形約定的
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違反這兩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主張
違約金。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
違約金的情形都是違反勞動
合同法的,有些用人單位為了本公司利益會違反《勞動
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約定或者強迫勞動者簽訂
違約金條款,這樣的
違約金條款是無效的。二、勞動
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
合同期限;4、工作內(nèi)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
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
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
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
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可見,勞動
合同上的
違約金是否生效必須要結合當時的情況來分析,因為不是所有的勞動
合同當中都會約定服務期或競業(yè)限制條款的。就比如勞動
合同當中約定,只要員工提前離職就得支付
違約金,這樣的條款根本就不生效,不過,也不會因為
違約金的條款影響整個
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