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財產異議的處理方法是什么?夫妻共同財產異議的處理方法有:申請財產
保全,進行財產清算,以確定夫妻共同財產。財產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
起訴前或者當事人
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
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條的規定,財產
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
保全和訴前財產
保全;此外,在
知識產權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為
保全制度。《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時,
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
保全措施。所以,財產
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采取
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
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二、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
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
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
執行。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
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
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
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
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
保全。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第一百零三條:財產
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
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
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
保全。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
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
保全或者先予
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
執行。夫妻
離婚時,對
離婚財產分割是比較難以認定的,根據法律規定,
離婚財產分割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所以雙方異議的焦點就在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上,如果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沒有異議,則就沒有其它的矛盾和糾紛,申請財產
保全可以有效的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