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
執行完畢之后發現漏罪是否可以數罪并罰?緩刑期滿以后發現漏罪的,不再進行數罪并罰。《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
執行的刑罰。”據此,撤銷緩刑的時間條件應是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如果在緩刑考驗期滿以后發現漏罪,則已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撤銷緩刑條件。“在緩刑考驗期滿后,才發現該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所犯的新罪”與“在緩刑考驗期滿后,才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兩者適用條件并不相同,因此不能得出相同的結論。在后一種情形下,應視為緩刑已經
執行完畢,只能對余漏的犯罪事實進行定罪科刑,不適用數罪并罰。二、緩刑考驗期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這樣不利于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3、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
執行刑事處罰,取決于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
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
執行刑罰;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于緩刑是有條件的不
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三、緩刑期間要注意什么?根據《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規定定期向
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緩刑
執行完畢就意味著犯罪嫌疑人已經為自己的罪行付出了相應的法律代價,最起碼前一個罪名的刑罰已經正式的
執行完畢了。是司法機關自己在偵查的過程當中沒有及時的發現漏罪,不能在緩刑
執行完畢之后因為發現漏罪,再
執行前罪的刑罰,只能單獨處理新發現的罪行。以上就是律圖小編整理的內容。律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