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條規定有哪些?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條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
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中所稱的業主?!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章第七十條 業主對
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
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
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
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
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業主的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與有些國家規定的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同一概念,加上“業主的”三個字,是因為“業主”、“物業”的含義已經為人們所熟悉,為了便于人們理解,故將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之前加了“業主的”三個字。需要注意的是,《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解釋》對業主進行了擴大解釋,即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
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業主。二、
建筑物所有權區分一般認為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享有三個方面的權利:①對專有部分享有的專有所有權;②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③因共同關系所產生的成員權。成員權又稱社員權,是指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基于在一棟
建筑物的構造、權利歸屬及使用上的不可分離的共同關系而產生的,作為
建筑物的一個團體組織的成員而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共有所有權是
建筑物所有人對
建筑物指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用、使用及收益的權利;其中,全體所有人的公用部分主要由電梯、樓梯、走廊、庭院、管道、屋頂、地下室等等;部分所有人的共用部分主要有:各單元內的樓梯,各樓層之間的樓板,兩套住宅之間的隔墻等。各共有人在分享權利時應當以共用部分的本來用途使用共用部分;并分擔共同的費用和負擔;不得擅自對共用部分進行修繕或拆除等。
建筑物的所有權一般都是業主本人,通常情形下,公民在購買
建筑物之后,都會在開發商所提示的時間范圍內,到制定的單位,辦理
房產證等手續,在其拿到土地使用證之后,可以將所有權,或者是使用權,轉讓給其他的民事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