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一過,有很多人重新選擇了工作單位,需要簽勞動
合同;繼續留在原單位工作的人也需要續簽勞動
合同。此間法律部門提醒廣大從業者,謹防一些用工單位在勞動
合同方面布設的陷阱。
一是“霸王
合同”。用人單位在
合同條款中處處體現“我說了算”,令求職者處于被動從屬地位。
二是“押金
合同”。通常做法是在招工時收取風險
基金、保證金、抵押金。
三是“暗箱
合同”。多見于民營企業,采用格式
合同,根本不與勞動者協商,不向勞動者講明
合同內容。在
合同中,只從企業的利益出發規定用工單位的權利和勞動者的義務,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規定用工單位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利。對于這樣的
合同,由于其約定的條款內容與法律相抵觸,所以,應當是無效的條款。
四是“生死
合同”。有的用人單位不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生命安全義務,提出“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逃避責任。
五是“賣身
合同”。如:3年內不得跳槽到同行業的公司工作;有的
合同還規定,求職者一切行動都得聽從用人單位安排。
六是“雙面
合同”。就是有的用人單位準備了至少兩份
合同,一份是假
合同,內容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簽訂,以對外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但在勞動過程中并不實際
執行,真正
執行的可能是另一份
合同。
法律部門人士說,職工誤入了用人單位所設置的勞動
合同陷阱,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仲裁委確認勞動
合同的效力。如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
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