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過程發現新的犯罪怎么處理?基于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正當權益、避免重復審判 、節約司法資源等方面的考慮,司法解釋要求一般不能在明知有后罪的情況下先行判決,而應將前后罪合并審理。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審判期間,人民法院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
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內未回復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就
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判決、裁定。”這充分表明,法院并非必須要求檢察機關補充
起訴,而應視情況不同作相應處理;先行判決并不違法,并未絕對禁止。二、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難看出,即使法院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一次或者兩次延期審理的建議,申請延長審限獲得上一級法院批準,其程序仍稍顯冗長、繁瑣。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關于偵查機關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款關于補充偵查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的規定和第二百零二條第二款補充偵查后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的規定,還宜作出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
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如此則可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先行判決的情況發生,且對被告人的權益保護也是有利的。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應當對新的犯罪事實認定并調查取證,在司法判決上應當堅持數罪并罰。需要注意的是,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是比較常見的現象,只需要按照每種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和犯罪事實認定,依據相關的法律進行適用
量刑即可,具體的以判決為準。